使用违规发票 买卖双方被判共担损失
发布时间:2010-6-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春乾
酒店使用违规发票被国税局责令补交税款后,起诉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安某,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酒店与安某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
2005年、2006年期间,安某向酒店供应饮食调料,并向酒店开具了发票18张。由于酒店使用违规发票,石景山国税局于2008年3月10日向酒店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酒店限期补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80余万,补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余万元。酒店取得的违规发票中包括安某开具的上述18张发票。安某系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该18张发票是安某购买的,发票上盖有的发票专用章系某副食商亭。酒店起诉安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7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作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酒店作为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向付款方酒店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是安某的应尽义务,安某未从合法途径取得发票,造成酒店补缴税款的损失,安某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除安某外,另有其他供货商在2005年、2006年期间向酒店开具违规发票,其它违规发票中亦存在发票专用章为某副食商亭的发票。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及税号专属于开票方,不同的供货单位和个人不应出具盖有相同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酒店作为购货方在收取发票过程中应当能够注意到该类发票存在违规问题,并有权拒收违规发票。酒店未能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致使损失扩大,亦应承担过错责任。安某与酒店对补缴税款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就此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安某赔偿酒店12万。
[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