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诺办理户口爽约 员工告公司要北京户口
发布时间:2010-6-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春乾 杨清惠
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限期为毕业生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但超期未办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物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4万元。
2007年12月,研究生毕业的张某与生物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生物公司将其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以其所持有的Z1、Z2技术服务于生物公司,生物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内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否则,将补偿张某1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生物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张某遂起诉生物公司索要10万元赔偿金。
另查,生物公司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应届毕业生所持有的三方协议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二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方式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在张某与生物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与生物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之时,张某未如实告知生物公司其在北京市延庆县张老营村任主任助理后离职的工作经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告知其工作经历的行为客观上致使生物公司通过应届毕业生的途径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口的障碍有所增加,张某对此具有过错。在第二种办理户口的途径中,根据相关规定须提交一系列申报材料,需要生物公司及张某的共同努力,但生物公司未催促张某提交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张某亦未对办理户口一事予以协助与配合。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张某的北京市户口未办理成功的结果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生物公司支付张某补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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