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6万“评论费”不见评论文章 社科院教授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0-6-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康婷婷
社科院某教授接受委托为他人撰写评论性文章,委托人为此支付了6万元咨询费。可一年过去了,委托人见评论文章变成了“空头支票”,把这名教授告上了法庭。6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0年4月,原告谢某手持一张收条将被告尤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自己与被告尤某的委托合同,并由被告退还6万元。出具该收条的尤某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收条注明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2日,内容为“收到法律咨询费陆万元整”,上有尤某亲笔签名。原告谢某称,自己想求助新闻媒体刊载某市外贸公司国有资产流失及下岗职工社会保险一事,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尤某认识。尤某称自己经常以专家身份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上发表评论性质文章,可以接受原告的委托,但需要收取8万元费用。经双方协商,被告最终同意收取6万元。在谢某坚持下,尤某才写了这张收条,并承诺文章最晚一个月内将在人民日报或法制日报等中央级媒体上发表。苦苦等了一年多的谢某见尤某当初承诺的文章并未见诸报端,故将尤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尤某辩称,谢某当初来找他是想请自己对某市外贸大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论证。被告接受了谢某的委托后,已经组织专家就案件进行论证,向出席的专家支付了费用,并将采访内容以及专家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某杂志社记者站。因此,收条所涉的6万元是“专家咨询费”。庭审中,被告尤某主张接受被告咨询服务的是某杂志社记者站,被告已完成咨询服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称其与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是向某记者站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原告持有被告所书写的收条原件,且被告不否认6万元是由原告支付的,故对于被告所称其与原告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从被告所出具的收条内容上可以推断,原告曾委托被告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被告虽称自己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将专家意见提供给民主与法制社某地记者站,但不能说明参与论证的专家情况以及支付费用的情况,且未将咨询意见提供给原告,故对于被告所称的已完成咨询服务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尤某之间的委托合同,被告尤某返还原告谢某法律咨询费6万元。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