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维权 律师庭上讨回2500元代理费
发布时间:2010-4-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崔竣杰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市民朱某夫妇进行诉讼代理,案件审结后朱某这对老年夫妇没有按约定的部分律师代理费2500元予以支付,被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朱某夫妇支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00元。
朱某夫妇因与他人存在房屋租赁纠纷,曾聘请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代理。2008年10月22日,受委托的王律师代理该案件获一审判决,终止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朱某夫妇退还对方房屋租赁保证金8000余元,对方需支付朱某夫妇违约金6.3万元。案件判决后,朱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仍然聘请该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
同年11月2日,朱某夫妇在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朱某夫妇应向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元(其中2500元在本案胜诉后支付,未胜诉不再支付该2500元),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该律师事务所仍指派王律师出庭代理,参与诉讼辩护。2009年1月下旬,该案件在二审阶段朱某夫妇与对方达成调解,对方需偿付朱某夫妇人民币8万元;而朱某夫妇无需退还租房保证金等内容。
2009年12月3日,该律师事务所起诉到法院称,在替朱某夫妇代理案件的二审中,代理律师尽心尽职,最大限度地为朱某夫妇争取到利益,故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夫妇获得高出一审的赔偿款,在客观事实上取得了胜诉,请求判令朱某夫妇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法庭上,年过六旬的朱某夫妇辩称,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二审诉讼时,没有完全达到诉讼请求的内容,声称自己在二审中追诉赔偿款是6万余元,但最终仅获赔偿款2万余元,损失非常大。且二审上诉状中有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二审改判,但二审法院是调解,而非改判不能认定是胜诉。另外双方间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代理费过高。还认为律师在二审中代理工作并不尽心尽职,很多事务性工作是他夫妇俩承担的,表示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朱某夫妇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律师按约履行了诉讼代理义务,按约定收取的报酬应得到法律保护。朱某夫妇认为律师在二审代理中未能尽职,且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代理费过高及在二审中诉求没有充分表达,特别二审是调解而非改判等不属胜诉的辩称,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法院判决朱某夫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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