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罚款不能岔着来 我市今年起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08-4-18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张付荣 肖利敏
驾车违章后,按情节轻重,可以口头教育后放行,也可以开出罚单,该执行哪种处罚?今后,这种情况将有规范可依。昨日我市召开会议,决定着手在各级执法机关中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现场、违法人的主观故意、违法后果等情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据初步估计,全市拥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单位约40家。 其中很多自由裁量权的上下限十分宽泛,上下限之间有几倍之差。
前日全市召开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大会上作出了部署: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上限罚款。昨日,市政府再次组织全市执法机关及各区相关单位开会,部署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谭仁杰在会上说,赋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执法的必要,但没有规范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容易让执法人员“岔着来”,“罚与不罚一句话、罚多罚少一句话”。市法制办透露,行政复议案件很多是当事人认为罚款过高引起的。
会议上,市政府部署,在全市各级执法机关中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今年重点从公安、城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国土房产等七部门开始。
现状 “自由裁量”裁出10万元差价
2007年7月的一个夜晚,武昌区武青三干道上,一辆渣土运输车因渣土撒落污染路面被城管执法人员查获。数天后,车辆所属的运输公司接到了来自城管部门的一张天价罚单——20万元!
城管部门认为,20万的处罚符合规定。运输公司则觉得冤——不是故意撒落渣土,而且在城管部门提醒后,运输公司立即组织人马将渣土清扫完毕。
事情最终闹到了市政府法制办,该办根据双方陈述,作出行政复议裁决,减轻了对该运输公司的处罚,最后的处罚不到10万元。10万和20万,两个数字之差不是一个小数目。市法制办表示,此案正是由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导致纷争。
市民不服“自由裁量”,又怕官司打不赢
市民涂先生的遭遇很有代表性。
去年6月的一天傍晚,涂驾驶自己的小车途经青山建二路口,路边一女子伸手拦车。女子称其丈夫在武钢医院住院,当时正是出租车交班时间,拦不到车,故恳求涂师傅“带一脚”。
涂让女子上了车,可刚开到下一个路口,就被3名男子拦停检查。此时,女子开门下车,还扔下了10元钱。3男子咬定涂是非法营运,表示根据法规应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最后涂被罚款1.2万元。
涂接受采访时认为,“不管是不是非法营运,也不应该开口就提罚款”,“就算是非法营运了,到底哪种情况该罚5000元,哪种情况该罚2万,区别也太大了,不能随便说了算”。
涂本来想起诉客管处,但咨询律师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人证据,官司很难打赢”。
采访中,记者打听到不少遭遇过自由裁量权处罚的市民,他们多数选择沉默而没有起诉,原因都是“怕麻烦”、“怕打不赢”。
“执法通知书”可能滋生猫腻
另一个现象也值得注意。记者昨了解到,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今年年初,某商业单位在市场销售行为中被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管理部门直接给该单位下发了一个“处罚通知书”,称要罚款数万。
一位法律工作者说,送达这份处罚通知书当中就有“文章”。我们通常所说的罚单有处罚决定书和处罚通知书,“决定书”给出的就是处罚决定,只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司法途径更改,而“通知书”则是告诉当事人“我打算这样罚你了,你有什么想法”,通常情况下,接到处罚通知后,“灵醒的人就知道该去公关”。
部署 排出时间表 重点是七部门
昨日,市政府对今年的规范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7月15日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及程序规范;
8月16日前,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市级机关标准,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及程序规范;
9月16日前,开展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宣传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年底前,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试运行。
据了解,今年,全市重点规范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执法领域,公安、城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国土房产局等七部门是重中之重。
市政府昨日对所有执法机关明确要求,执法部门在下达处罚通知书之前,必须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处理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时,将教育规范和限期自行整改规定为实施处罚前的必经程序。
新招 年内开行电子监察系统
市政府决定,今年将启动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首批试点单位为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该系统就是将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以及类似案件的处罚情况全部上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谭仁杰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同错不同罚,“看违法对象的职务、身份以及社会地位,执法者开出的罚单也不一样”。
有了电子监察系统后,违法者可上网查询,自己就可以准确算出所要承担的处罚。
试点 有些部门已先行一步
目前,我市部分执法机构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已经先行一步。市卫生、城管部门已经拿出了初步意见,即将进入实施,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紧随其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提出将违法行为分为:显著轻微违法、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比较严重违法和严重违法五个档次,在规定中对每类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标准,设置裁量幅度。同时,所有罚款2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均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审查。
比如,不久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获武汉某医药公司所经销的药品成分含量不足,依法判定属于假药。对此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处以案值2倍到5倍的罚款,当时,分局拟对该医药公司罚款7万元。而该局法规处审查时发现:这家公司主观上没有经销假药的故意,同时,已销售出去的假药数量较少,案发后又积极主动配合抓获提供假药的送货人,有立功表现。依据《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应当适用减轻处罚,最终,罚款被减少至2万元。
声音 乔新生:此番规范很有必要
著名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是政府机关进一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标志。
乔新生首先肯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他说,任何法规都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针对执法中可能存在的责任和行为不相匹配的现象,世界各国都会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自由裁量权存在幅度过大、条件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我市政府此番规范很有必要,其意义表现为三点:一是可以让市民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有明确预期;二是会更加密切执法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联系,减少扯皮现象;三是为科学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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