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按实际损失赔 江城托运业行规将打破
发布时间:2008-8-29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许小明 吴耀欢 周紫薇 姜珊
价值千余元的货物中途丢失,托运公司最终按照“行规”仅赔了40元。今后,这类情况将按实际损失赔偿。10月1日起,硚口将率先推行货运合同示范文本,打破我市托运业中的“老行规”和相关霸王条款。
昨日,硚口工商局介绍,“汽车货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区工商和交通部门联合制定。合同中明确,承运方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须按货物总价的一定比例赔付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0月1日起,在该区内经营货物托运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都将采用这份规范合同。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明年初,硚口区的这一做法将在全市推广。
在托运行业,“货物丢失或损毁,按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是“老行规”,很多托运企业将其写入自制的格式条款。日前,汉正街老板蒋先生委托一公司托运价值1480元的服装到河南信阳,由于托运公司管理不善,货物在中途全部丢失。对方却只肯按照托运费的10倍赔偿40元,连货物价值的零头都没有达到。
据了解,目前硚口区物流经营户达845户。由于行业不规范,托运方与承运方之间纠纷不断。仅今年上半年,该区相关部门接到的各类投诉就达百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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