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条款无效 投资风险自担
发布时间:2008-7-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沈惠光
——上海宣判一起投资理财纠纷案
7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委托投资理财纠纷案,法院审理后以原告夏女士与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底条款违法为由,判决投资公司返还夏女士5000元咨询费,驳回夏女士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26日,夏女士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书,委托投资公司对证券投资提供大势研判、优质品种选择、解答相关市场难题等理财咨询服务事项,投资公司向其收取资产管理费5000元,指导操作期限为2007年5月28日至2008年5月28日。当天,夏女士与投资公司被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期内实行保底条款:即夏女士操作账号内的资产亏损风险在10%以内时,由夏女士承担损失;亏损超过10%以上时,由投资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签约后,夏女士向投资公司支付了5000元咨询费,并将自己的股东账号、密码告知了投资公司。嗣后,夏女士以投资公司操作其股票账户造成市值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
夏女士称,当时其账户内股票及资金总市值为20.1万余元,但经投资公司操作,至2007年11月15日,股票账户市值仅为14.1万元,总计亏损6万余元。为此,夏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投资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返还咨询费,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庭审中,投资公司辩称证券投资有风险,夏女士应自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市场基本规律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夏女士将自己的股东账号、密码告知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应视为特别授权,投资公司实施的行为后果,理应由夏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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