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风险 风在哪一个方向吹
发布时间:2008-7-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侯晓玲 卫建萍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用品。但许多人意识不到的是,在带来便捷的同时,银行卡的使用也存在着风险。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3起案件,从不同角度提示了银行卡的潜在风险。
纠纷
因压卡服务而起
在原告尤莉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办理了太平洋信用卡,2006年10月的对账单显示,该卡于10月25日被压卡消费(压卡消费属非联线的交易,即用专门的压卡机器将卡号拓印到无碳复写、一式多联的签购单上,持卡人在相应位置签名,在金额栏手工填写金额,然后商户将卡单银行联送到银行,银行拨款给商户)469美元。但原告并未进行过该笔消费,也从未在境外使用过该卡,故向银行提出异议。经交涉,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归还该笔款项,否则会使原告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后果,但拒不提供压卡消费的交易地点、交易内容、签单等凭证。原告无奈先行归还了欠款人民币4120元,以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后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该案是黄浦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压卡消费而产生的信用卡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认为已将交易信息及时告知原告或其代理人,银行客服人员也就争议办理情况与原告本人和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并曾于2007年9月21日专程登门拜访原告,向其介绍相关交易情况和争议处理流程。但原告认为被告自始至终未告知其超过规定争议时间会导致的后果,存在工作失误。而本案的主要证据,被告客服人员于2007年1月9日(离规定争议时间还有4天时间)根据原告的电话询问,通过客户电话将交易地点、交易商户名称、压卡交易可能产生的情况告知原告的电话录音记录,也不能反映出被告对原告超过规定争议时间后果的告知。
但因原告事实上是在账单发出后的140天及全额还款后12天才首次正式提出争议的,已超过月结单发出后60天的规定争议时间,导致被告通过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向收单机构争议失败,无法取得该笔交易的相关交易凭证及了解交易具体内容。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主动归还此笔欠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应视为其认可此笔交易。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
盗刷
在电话挂失时进行
在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诉赵晖信用卡纠纷案中,赵晖是银行电话挂失服务慢腾腾的典型“牺牲品”。
2006年7月21日傍晚,赵晖的钱包被两名男子抢走,被抢钱包内有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她急忙拨通了建行电话银行热线进行挂失。赵晖称,电话里的语音菜单将挂失服务置于非常靠后的位置,还夹杂了一段不得不听的广告词。而总算接通人工服务后,话务员又对她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一番非常详细的核对,花了10多分钟时间,才终于挂失成功。之后,手机中跳出的两条消费提示短信让赵傻了眼:就在拨打挂失电话时,丢失的信用卡已经被人刷了两次,金额总计超过6万元。
一年后,建行上海分行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赵晖诉至法院。赵在答辩状中称:钱包被抢走后,自己立即向警方报了案,并通知银行挂失。是银行挂失电话语音提示占用时间太长,给他人盗刷6万元提供了机会。自己已经尽到了对信用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他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相反是银行未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约定,没有建立专门系统及组织,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目前,赵晖信用卡被抢一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银行与其之间的信用卡纠纷案中止审理。
黄浦法院在受理了建行诉赵晖信用卡欠款纠纷案后,承办法官曾试着拨打了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发现银行电话挂失服务设置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夹杂广告。不少银行的客服热线接通后首先播放广告,客户必须听完广告后方能进入主菜单,这些不必要的话语事实上增加了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2.菜单设置不合理。各银行在设置电话菜单时普遍没有考虑到挂失功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而是将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开卡、密码设置等放在较前位置,随后才是挂失服务,客观上增加了挂失时间。法院建议,各银行对上述情况应予以重视,在设置菜单时切实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将紧急挂失功能单独设置并放置在第一位,帮助持卡人将盗刷风险降至最低。
法院同时提醒银行卡用户,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持卡人自身也应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多掌握几种挂失处理的方法:如通过短信、网络进行即时挂失处理等。
被窃
是否享有零责任保护
赵姗姗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的持有者,2007年,她被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起诉到了黄浦区法院。中行上海分行的诉由是: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06年5月19日,赵姗姗使用其持有的长城信用卡透支消费,占用资金4777.91元(包括本金、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发生透支后,银行多次向赵催收透支款项,但后者一直拖欠不还。
而在赵姗姗看来,自己简直是冤枉死了。她辩称自己的卡是被盗用的,且该信用卡应凭密码消费,在自己没有遗失密码的情况下,盗用者得以盗用该卡的责任不在自己,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该信用卡签购单上的签名与自己预留的签名不符,且在自己已挂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不要划账给商户,但原告仍结账给特约商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赵姗姗提出该信用卡是万事达卡,根据万事达国际组织对万事达持卡人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的规定,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06年5月12日被告使用长成信用卡,透支金额为756.18元。5月19日该卡被透支消费三笔,金额分别是280元、1600元和2160元,后被告归还了800元,至2007年1月29日该卡共计透支金额为4777.91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法院认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赵姗姗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赵姗姗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777.91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零责任”引发的思考
据黄浦法院介绍,赵姗姗一案是该院在审理信用卡案件中遇到的万事达卡持卡人首次要求适用万事达国际组织关于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中的信用卡透支纠纷,在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本案的法律疑难点和新颖点在于:被告申领的是原告的品名为“个人普通贷记万事达卡”的长城贷记卡,是否可以适用万事达国际组织关于万事达卡持卡人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对三笔消费原告皆没有审核密码,原告是否应对此非授权交易承担责任?信用卡被窃后挂失过程中被他人消费的部分,是否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
对于这三个问题,合议庭意见分别如下:
由万事达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盖章确认的“万事达卡在亚太区推行风险零责任(Zero Liability)准则”规定:持卡人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享受该“零责任”的保护,包括妥善保管他们的卡片,并在发生卡片丢失、被盗以及非授权交易时及时通报发卡行,且持卡人须具有良好信誉并遵守与发卡行所签订的协议。至于本案被告能否适用“零责任”条款,由于:(1)被告明确同意“接受《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而领用合约第七条规定:“……如挂失后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银行)不承担责任:1.正式挂失前及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内发生的任何交易……”被告的信用卡被盗用发生在被告挂失之前,因此根据合约被告应对挂失前的上述三笔交易金额承担还款责任;(2)讼争的三笔消费是通过中国银联的POS机系统,而不是通过万事达国际组织的平台消费的,因此不适用万事达卡的该规则。
被告已经在《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上签字,同意受领用合约的约束。根据领用合约第六条第7款“甲方(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应妥善保管、修改私人密码,无论依据密码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凭证,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在申领长城贷记卡后,甲方应发给乙方用于自动柜员机服务的私人密码”的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明确告知被告消费可使用密码也可不使用密码,但合约中已经包含了这层意思,原告的规定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且被告对于自身的权利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凭信用卡消费是否需要使用密码、使用密码的号码是否与自动柜员机(ATM机)取现的密码一致等问题,被告应仔细阅读申领合约,如有疑义,应及早取得原告的解释;客观上被告也只从原告处取得过自动柜员机取现的密码,且被告领取该卡后并没有向原告提出消费必须凭密码的申请,因此被告的卡被消费时,原告没有审核密码并不能成为原告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过法院也指出,如果原告能够在申领合约中以粗体、大号字体或者以其他明显的方式告知领用信用卡的消费者用卡消费是否需要密码,则能够起到明示或警示作用,有利于领卡人明确无误地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减少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发生。
原、被告签订了领用合约之后,原告应该按照合约交付合格的信用卡和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而被告则应按照合约规定,妥善保管信用卡,按照合约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正确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该卡被窃,是导致信用卡被消费透支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未能按约偿还透支款并偿付透支款利息,违反了双方合约的规定。在被告向银行电话挂失前,已经发生了两笔交易,而第三笔交易是在被告电话挂失以后、挂失手续完成前发生的。原告在被告电话挂失后,对被告的相关信息、身份进行核对,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在此过程中第三笔交易的发生,原告并不存在延误止付时机的故意,亦无此必要,原告的核对过程目的在于保证挂失手续的正确与合法,是必须进行的一个程序,若以此认为原告的金融服务违反约定,不仅没有合约和法律的依据,也不符情理。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