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协议代其炒股赔本 股民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9-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桂颜
广东一股民私自与证券公司人员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炒股,造成巨额损失后,要求证券公司负连带责任。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潘衍成赔偿原告罗德然损失519000元,同时驳回了要求广发证券及其南兴三路营业部对上述损失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3年,罗德然在广发证券南兴三路营业部进行了A股开户登记,同时结识了该营业部丹灶服务站客户经理潘衍成,由于觉得潘衍成股票知识丰富,技术高,罗德然萌生了请他代为炒股的念头。2004年6月16日,罗德然与潘衍成签订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其在该营业部开设的A股交易账户的证券买卖交易由潘衍成全权负责操作。潘衍成在操作期满实行保本,如发生亏损由其负责赔付,产生盈利则提取50%为报酬。之后罗德然将上述A股账户交由潘衍成进行操作。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潘衍成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不顾行情,频繁进行股票交易,导致股票大量亏本。截至2006年5月26日,原账户金额的724754.40元仅剩下266384.30元。
经罗德然催要,潘衍成与罗德然签订了一份还款合约。此后,潘衍成归还了185000元,但仍有469000元没有归还。2008年2月初,潘衍成再次与罗德然签订补充还款协议,承诺在同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向罗德然支付50000元的滞纳金,但潘衍成其后未践诺。罗德然认为自己的损失应由潘衍成全部赔偿;广发证券南兴三路营业部开设服务部,并聘用潘衍成负责服务部工作,正是出于对营业部的信任自己才与潘衍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广发证券是该营业部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罗德然将三被告诉至南海法院,要求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519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德然与潘衍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还款合约及补充还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被告潘衍成应履行承诺,向原告赔偿损失469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因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原告主张再计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广发证券及其南兴三路营业部对上述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潘衍成与原告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还款合约及补充还款协议的行为属其个人行为,不代表被告广发证券或其南兴三路营业部,被告潘衍成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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