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申请书(保证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8-1-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樊×,男,1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汉水四村329-×号,电话13006359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恢复审理申请人诉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0日,贵院受理了申请人诉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0月16日,贵院按简易程序由刘友芬法官审理了本案,且已核实清楚了本案全部的事实。2007年12月28日(已超过三个月的审限),刘法官突然对申请人下达了以合议庭审理方式作出的[2007]青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因债务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尚未判决,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事实上,根据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钢花街派出所的介绍,杨××涉嫌诈骗罪一案与本案无关,更为关键的是,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的诉讼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所以贵院该裁定是错误的。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青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