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教育行政批准精选1)
发布时间:2005-10-23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行政起诉状
原告单枝柏(化名),男,19××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朝阳市人。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
以上原告暂时联系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被告武汉理工大学,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周祖德校长,电话(027)87859014。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对单枝柏等5名原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口头决定;
二、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决定是否授予单枝柏等5名原告学士学位;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1年9月,单枝柏等5名原告进入被告学习。在校其间,单枝柏等5名原告正常地参与了学习、考试,并且最终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完成了规定的学分,通过了论文答辩等相关要求,顺利地拿到了毕业证书。其间,单枝柏等5名原告都是多次参加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就拿单枝柏来说,除“被告规定大一不允许所有学生参加该考试,大二允许部分英语成绩优秀学生参加该考试”以外,单枝柏从大二下学期开始共四次参加了该考试,但皆未能通过。2005年6月25、26、27日,各学院学生陆续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但包括单枝柏等5名原告在内的共600多人因为四级英语与学位挂钩未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说明:在以往每年,每个院系都只有个别学生因为四级英语与学位挂钩未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2005年6月30日下午,几十名毕业生要求教务处长、校长给说法。2005年7月1日上午,因为对答复不满意,23名毕业生顶着炎炎烈日在第一行政楼校长办公室门前从上午9:10一直静坐到11:10。最终,张副校长、教务处长接待了学生代表,并作出如下解释:“我们也是211工程大学,如果我们遇到其它大学的校长、教务处长,别人问‘你们学校学位授予率是多少?对英语四级如何要求?’我一说授予率100%,四级要求40多分、50几分,那不被别人笑话或瞧不起。”2005年7月2日,经学生代表苦苦要求,被告教务处为部分毕业生出具了“……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证明。为此,单枝柏等5名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特别说明:请贵处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