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号,电话13871079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朱志雄董事长,电话85898598。
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硚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书;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逻辑混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判决书第4页第13-19行与判决书第5页第9-12行。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逻辑混乱
判决书第5页第15-17行。
本案事实的实际情况是:2007年7月11日光大银行审批同意对上诉人贷款后,上诉人立即将光大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的《个人贷款合同》签字后送到了被上诉人处。由于对该合同中第三十八条“发生争议后约定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内容有异议,被上诉人一直不愿意在该合同上盖章。基于以上异议,一直拖到2007年12月底,被上诉人才对该合同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后加盖了公章。上诉人拿到该合同后,迅速联系了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告知年底银根紧缩,贷款基本不可能、需要暂缓,上诉人遂通知了被上诉人。2008年1月25日,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7000元。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形,所以被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不得不针对这个直接关乎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的购房问题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