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公路运输行政处罚精选1)
发布时间:2008-8-2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硚口人,无业,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楼×号,电话1354508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文局长,电话85414444。
上诉人因公路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08)硚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书;
二、确认武公(交)决字[2008]第x00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2、3和7都有异议,而原审判决书却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1、3、7、8不持异议?
二、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正确判决的法律依据应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请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