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法定继承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8-8-3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硚口人,无业,住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西村62号×楼×号,电话159275205××。
被告罗××,男,汉族,湖北硚口人,无业,住武汉市硚口区罗家墩×××号,电话159942781××。
被告罗××,女,汉族,湖北硚口人,无业,住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区411栋×××号,电话848857××。
第三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琴台颖园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柏龙董事长,电话848400××。
第三人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杜建民董事长,电话630613××。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被告罗××和被告罗××是硚口区罗家墩×××号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并平分以上财产;
二、判令第三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硚口区罗家墩×××号房屋的房主是罗××和程××夫妻二人,二人分别于19××年×月××日和20××年×月×日去世。罗××和程××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原告、被告罗××和被告罗××。在硚口区罗家墩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告罗××私自与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多次与被告罗××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