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楼×号,电话137203395××。
被告武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团结村×号,法定代表人金××董事长,电话868297××,13339992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在2008年5月14日签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7209.8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武汉×××××国际幼儿园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以合同价款25680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2008年7月20日完工。2008年5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装修定金1500元。2008年5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第一期工程款69300元。由于被告施工缓慢,2008年6月14日,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完工日期推迟至2008年7月25日,否则工期超期逾十天,被告应赔偿原告该工程场地半年房租。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被告擅自改变幼儿园吊顶的设计且无理要求原告增加工程款。原告为了幼儿园能够尽快完工以便幼儿园顺利开业,原告无奈同意追加工程补贴款23200元整。2008年7月22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再次承诺按时完工,且不得再向原告要求追加任何款项。截至今日,原告支付的款项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价款,但被告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仍未能完成该工程。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幼儿园至今不能开业的严重后果,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问题却由于被告股东之间相互推委而未能成功。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