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麻城人,无业,住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陈家河八队××号,电话135542844××。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谭志红董事长,电话86810818。
申请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再审诉讼请求:
一、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和复印费共计84519.5元;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6年6月23日,再审申请人和其女儿龚××看到路边“……福星惠誉花园内招保洁员工若干名,年龄30—45之间……”的招聘广告后,逐找到了福星惠誉花园。6月24日,再审申请人和龚××被安排在再审被申请人两幢办公处所中间的位置和再审被申请人的保洁经理夏××(再审被申请人员工公示栏上有夏明亮的相片、姓名和职务)商谈了再审申请人做再审被申请人的保洁员的事情。夏经理先问了原告的年龄,然后龚胜林对保洁员的基本情况作了一个了解。当龚××问:“要交押金吗?”夏经理说:“什么也不要,要做明天就可以上班了。”6月25日,再审申请人按照夏经理的指示开始为福星惠誉花园提供保洁的劳务。7月5日,夏经理第一次安排再审申请人顶替另一保洁员拉车。由于与其他保洁员配合不默契、业务不熟练,再审申请人发生事故致右侧膝关节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006年8月3日,再审申请人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006年9月11日,因再审申请人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追加夏××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006年11月29日,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再审申请人上诉后,2007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有权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再审被申请人、夏××主张权利,故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7月10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夏××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82663.5元。再审申请人以赔偿数额错误和赔偿主体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后,2007年10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夏××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费用83848.5元。《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由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赔偿数额错误和赔偿主体错误,再审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