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室,电话139715001××。
被申请人李××,男,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在卢××申请湖北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独任仲裁员的职务。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并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
申请理由:
一、被申请人介绍案件给律师,与湖北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关系不正当,不适合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2008年10月9日庭审结束后,为促成申请人方妥协、接受被申请人建议的调解方案,被申请人居然劝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这个小案子撤诉算了,等有机会介绍个大案子给你做?”为此,申请人认为:对本案争议事实已在贵会有另案查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已证明其不合适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二、被申请人学术不精、刚愎自用、不负责任,不能胜任独任仲裁员的职务
(一)被申请人学术不精
2008年9月27日庭前会见时,被申请人在没有搞清事实的情况下,力劝申请人和其代理律师说:“双方都有过错,都让一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立刻反驳:“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不谈过错。”被申请人哑口无言。
(二)被申请人刚愎自用
对于《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理解,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专门咨询了合同的起草机构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后提供了相关资料供被申请人参考,并建议其也咨询或提交集体讨论时,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本案独任仲裁,我是裁判者,他们说了不算,我说了算,你们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哦!你们可要考虑清楚?”
(三)被申请人不负责任
2008年9月27日见面时,被申请人告之申请人:贵会仲裁员的出场费最低是1000元,后来没有办法就用了自己的工作人员。就这个案子而言,贵会要亏本,所以最好调解算了,免得写裁定书。后定于2008年10月9日下午3点的开庭又无故推迟了1个小时。《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如上所请,恳请贵会为维护自己多年来建立的公平、公正的形象,批准为感!(后附本案的代理词)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