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报案人(受害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邵东人,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厨具市场268-278号,电话856760××,139071607××。
犯罪嫌疑人武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正巷××号,法定代表人邱××经理,电话637970××,139713347××。
案由:
拒不执行裁定罪
事情经过:
(2008)硚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武汉××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将代收款19867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谢××。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武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没有主动执行该生效的调解书,报案人逐向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8年12月11日,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
2009年1月中、下旬,犯罪嫌疑人不仅不执行该生效的调解书,而且还指派员工邱××带领另3名青、壮年男子到报案人处威胁报案人和其家人。后报案人无奈地拨打了“110”求助(“110”有出警记录为证)。
之后,报案人又多次向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犯罪嫌疑人。但时至今日,执行期限6个月已满,犯罪嫌疑人除通过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报案人传达过以19867元的30%了结此案的意向(报案人不同意)外,未向报案人支付一分钱。
据报案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现在经营情况非常好,开通了几条运输线路,每周一发放代收款时,领代收款的队伍都排成了长龙。报案人最保守地估计:犯罪嫌疑人每年纯利润都在30万元以上。《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08)硚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为此,报案人特向贵局报案。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