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经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4-3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武汉市天一文化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硚口区利济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徐天鹏董事长,电话85649698,130712156××。
被告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洪山区广埠屯113号(洪山商场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董事长,电话87883655。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生意往来始于2001年11月5日,并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每月按乙方(即原告)销售实绩结算一次销售款(次月中旬15号),合同解除后,余款延缓三月结清……”截至2003年6月末,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出具通知:“……我公司欠贵单位货款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柒佰零伍元肆角整……甩卖期间租金3000元,扣活动费40元,实应付款31665元……”后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一直敷衍。2004年11月9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原告只得接受了被告“两台旧电视、一台旧电脑折抵货款11665.4元”的方案,被告又重新出具了付款说明。后被告除在2005年3月28日付款1000元外,其余货款一直拖欠。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