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1-2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谢小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钟祥人,武汉天幕艺极楼梯有限公司经理,暂住本市汉阳区王家畈教师宿舍×单元×××室,电话888666××,130180095××。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小东门支行,地址本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电话88874101。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存款685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储户,开设帐户的帐号为:28720099801200672××,对应的卡号为:43674228720001819××。2006年11月13日,原告突然发现银行卡密码错误。11月14日,原告持身份证到被告处打印明细后,被告告之:存款通过银行卡于11月11、12日在福建省龙岩市分17次转帐或取现68200元,花费手续费350元,余额变为76.16元。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的存款被转帐和取现的事实,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承担。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