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代理意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1-2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与贵合议庭多次交换意见后,我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的雇佣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雇佣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买卖劳动力;而劳动关系反映的则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创造经济效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所强调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是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即: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则要弱很多。
另外,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夏××都举证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认为用人单位是汉川市福星诚信保洁服务部,这正好说明了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视原告为其员工。
最后,在本案中最容易误导贵合议庭的就是“劳动者有在用人单位较长时间做事的机会”,好像符合“劳动关系通常具有连续性” 的特点,但其实“连续性与临时性”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简言之,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清洁天天都有做的并不能改变其用人态度和性质,因为这并不是区分二者的根本界限。
以上意见,供贵合议庭参考。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