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的默许=同意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5年前,吕布将位于汉口沿河大道的一处私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云,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近该地段就要拆迁,估计此房屋可以补偿10万元左右,一直居住于此的赵云听说将来是以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户主为准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一下可急坏了赵云。赵云马上找到吕布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吕布口头同意但无奈吕布之妻貂禅说当时卖房未经她同意,故赵云迟迟未能如愿。一个多月过去后,赵云心急如焚。赵云该怎么办呢?貂禅的话有道理吗?
法律意见:
1.赵云该怎么办呢?
双方在5年前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赵云如约给付房款是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双方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合同未履行完毕。对于“何时办理过户手续”这一问题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如果吕布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是一种违约行为,赵云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吕布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貂禅的话有道理吗?
生活小事,夫妻双方都有处分权,并且只须一方同意即可,而对于房屋一类的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方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5年来,赵云一直居住该房屋,很明显貂禅的默许就只能理解为同意了。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就企图撕毁合同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友情提醒:
普通商品的所有权变更通常以转移占有为准,而房屋、车辆和船舶等是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商品,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所以买卖此类商品的时候一定别忘了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