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要诚实信用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12月2日,武昌雄楚大街某高校集中区附近出现了野蛮一幕:房东袁术以威胁、武力趋赶十余承租户。因为没有合同,绝大多数承租户已经无可奈何地搬走了。
承租户曹操介绍:他们来这里做生意已经有好几年了,同袁术一直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做的小炒、快餐、面馆、超市等行当都是以服务此处的学生为主,今年下半年的生意特别好。11月29日,众承租户突然接到袁术的通知:房子要加层,生意不能做了,三天之内必须搬走。拖一天罚款800元,两天1600元,依次类推,直到把押金扣完为止,再不走就武力搞人。袁术有权利罚款吗?曹操等没有合同能怎么办呢?
法律意见:
1.袁术有权利罚款吗?
“罚款”是一个行政概念,只有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才有权力罚款,罚款是处罚的一种方式,所以袁术肯定是没有权力罚款的。
2.曹操等没有合同能怎么办呢?
虽然曹操等与袁术之间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此种租赁方式在法律上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才能体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如果袁术随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曹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友情提醒:
事情不分大小,签订合同为好。而经常出现在各种经济合同之中的“罚款”两个字非常不恰当,与“违约金”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一旦打起官司来就容易出现抠字眼的麻烦。